X

企业管理调研网

欢迎访问 企业管理调研网

非法销售野生鱼

发布日期:2023-02-25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1

  日前,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对马某某非法捕捞销售野生水产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赔偿渔获物价值和间接经济损失33062.7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2年4月7日,乐山市五通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五通桥竹根镇劳动街王爷庙便民市场有人销售野生鱼”。接到举报电话后,乐山市五通桥区市场监管局迅速派出执法人员赶到王爷庙便民市场对水产摊区摊贩逐一检查,在当事人马某某经营的摊位上发现1袋约2.87公斤小杂鱼,水池有6条鲤鱼,大塑料盆中有小虾约6.0公斤,另4个水盆装鲤鱼、鲫鱼。经当事人现场指认,上述水产品中小杂鱼2.87公斤、小虾6公斤、小鲫鱼0.25公斤为当事人在天然水域茫溪河金山镇段捕捞,工具为渔船、鱼网、地笼等。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对上述渔获物,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有关案件线索于当日移送乐山市五通桥区公安分局进一步调查处理,乐山市五通桥区公安分局随后对当事人长江禁渔期涉嫌非法捕捞销售水产品行为立案调查。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